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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环境税必须接受纳税人的质疑与检验 - 黄河生态网
《开征环境税必须接受纳税人的质疑与检验》 更新时间:2012-2-8
摘要:开征环境税必须接受纳税人的质疑与检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环保部将向国务院提交环境税开征及试点的请示。此前,国家税务总局财产与行为税司在宁夏银川组织召开了环境税研究阶段性成果总结会,一方面是请专家学者与地税干部分别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对环境税税制设计方案提出意见与建议;另一方面是让基层地税部门及时了解环境税开征及试点工作进程,做好相应知识储备、人才储备、技术储备,为下一步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中国经济网8月5日)

  从报道可见,虽然环境税看来不可避免,但纳税人仍是完全的局外人。你看,税收方案是否合理,请的是专家学者与地税干部;而方案是否合理,优先考虑的是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协调,而为此税最终承担负担的纳税人,却没人提及。或许,与以往一样,纳税人仍不过是环境税的自动提款机。只要政府输入指令,这台自动取款机就会口吐税金,此外就必须肃默。

  这不能不说是中国纳税人权利的极大悲哀。固然,环境税的征收极其复杂,需要对此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献计献策,也需要税收行政人员的通力合作。但专家与税收官员因为其立场与眼界限制,必然难以代表有关各方尤其是纳税人的利益诉求。仅由专家学者与官员参与、主导而制定的征税方案,永久都不可能全面、公允。

  开征新税是对纳税人增加一项财产负担与义务,纳税人的财产权利与其他各项自由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开征新税不能绕过纳税人,必须得到他们的赞同与许可。听听纳税人的意见、建议,至少可以使方案更为全面合理公允;在征收过程中,也会相应得到纳税人的配合与服从。

  当然,开征新税而求得纳税人同意,并不仅是为了降低征收成本。根本原因是,“无赞同,不钠税”是纳税人最重要的权利,这是纳税人作为国家公民而当家作主的宪法权利的具体化。只有纳税人同意的税收才是合法有效的税收,合宪的税收。按〖立法法〗规定,税收应该制定法律,而制定法律是人大的保留事项,除了人大之外,其他任何组织都没有税收立法的权力,而没有经过纳税人充分协商、讨论审议而进行的立法,任何新税的开征都没有法律依据。

  也许有人会说,开征环境税,对于保护环境、提高包括纳税人在内的公众的生活质量都有重要意义,纳税人有什么理由反对?所以,不去征求他们的意见也不影响什么。这确实是多年来开征新税时容易出现的典型观点。每项新税的开征中,主导新税开征的部门总会以理由的正当性而否定纳税人同意的必要性。这其实是非常危险的观念。首先,纳税人通过议会讨论而进行税收立法的“纳税赞同权”是一种不可让渡的权利,即使他们没有异议,也必须由他们自身或其代表来亲自表达这种同意。其次,开征某种新税种的正当性,不过是征税者的自我说词,它并未经纳税人的考察辨正,并非不可质疑。对于政府所强调的这种种正当性,纳税人的审议辨析是非常重要的。事实上,多年来,不少看起来对纳税人也有益的新税的开征,最终并没有实现其初衷,都沦为政府创收敛财的工具。为了防止这样的局面重演,征税者口吐莲花的征税理由必须接受纳税人的质疑与检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环保部将向国务院提交环境税开征及试点的请示。此前,国家税务总局财产与行为税司在宁夏银川组织召开了环境税研究阶段性成果总结会,一方面是请专家学者与地税干部分别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对环境税税制设计方案提出意见与建议;另一方面是让基层地税部门及时了解环境税开征及试点工作进程,做好相应知识储备、人才储备、技术储备,为下一步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中国经济网8月5日)

  从报道可见,虽然环境税看来不可避免,但纳税人仍是完全的局外人。你看,税收方案是否合理,请的是专家学者与地税干部;而方案是否合理,优先考虑的是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协调,而为此税最终承担负担的纳税人,却没人提及。或许,与以往一样,纳税人仍不过是环境税的自动提款机。只要政府输入指令,这台自动取款机就会口吐税金,此外就必须肃默。

  这不能不说是中国纳税人权利的极大悲哀。固然,环境税的征收极其复杂,需要对此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献计献策,也需要税收行政人员的通力合作。但专家与税收官员因为其立场与眼界限制,必然难以代表有关各方尤其是纳税人的利益诉求。仅由专家学者与官员参与、主导而制定的征税方案,永久都不可能全面、公允。

  开征新税是对纳税人增加一项财产负担与义务,纳税人的财产权利与其他各项自由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开征新税不能绕过纳税人,必须得到他们的赞同与许可。听听纳税人的意见、建议,至少可以使方案更为全面合理公允;在征收过程中,也会相应得到纳税人的配合与服从。

  当然,开征新税而求得纳税人同意,并不仅是为了降低征收成本。根本原因是,“无赞同,不钠税”是纳税人最重要的权利,这是纳税人作为国家公民而当家作主的宪法权利的具体化。只有纳税人同意的税收才是合法有效的税收,合宪的税收。按〖立法法〗规定,税收应该制定法律,而制定法律是人大的保留事项,除了人大之外,其他任何组织都没有税收立法的权力,而没有经过纳税人充分协商、讨论审议而进行的立法,任何新税的开征都没有法律依据。

  也许有人会说,开征环境税,对于保护环境、提高包括纳税人在内的公众的生活质量都有重要意义,纳税人有什么理由反对?所以,不去征求他们的意见也不影响什么。这确实是多年来开征新税时容易出现的典型观点。每项新税的开征中,主导新税开征的部门总会以理由的正当性而否定纳税人同意的必要性。这其实是非常危险的观念。首先,纳税人通过议会讨论而进行税收立法的“纳税赞同权”是一种不可让渡的权利,即使他们没有异议,也必须由他们自身或其代表来亲自表达这种同意。其次,开征某种新税种的正当性,不过是征税者的自我说词,它并未经纳税人的考察辨正,并非不可质疑。对于政府所强调的这种种正当性,纳税人的审议辨析是非常重要的。事实上,多年来,不少看起来对纳税人也有益的新税的开征,最终并没有实现其初衷,都沦为政府创收敛财的工具。为了防止这样的局面重演,征税者口吐莲花的征税理由必须接受纳税人的质疑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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